宋 代以来立于地方官署中刻有警戒官吏铭文的石碑。
宋 梅尧臣 《矮石榴树子赋》:“有矮石榴,高倍尺,中讼庭,丽戒石。” 明 田艺蘅 《留青日札·戒石》:“我朝立石于府州县甬道中,作亭覆之,名曰戒石。鎸二大字于其前,其阴刻‘尔俸尔禄,民膏民脂,下民易虐,上天难欺’十六字。” 清 孙枝蔚 《徐州独无戒石不知废自何时》诗:“州县立戒石,其来盖已久。” 清 朱象贤 《闻见偶录》:“今凡府、州、县衙署,於大堂之前正中俱立一石,南向刻‘公生明’三字,北向刻‘尔俸尔禄,民膏民脂,下民易虐,上天难欺’十六字。官每升堂,即对此石也。予考旧典,此名戒石。所刻之十六字,乃 宋太宗 赐郡国以戒官吏,立石堂前,欲令时时在目,不敢忽忘之意。先是 后蜀 孟昶 譔戒官僚二十四句,至 宋太宗 表出四句, 元 明 以至国朝,未有更易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