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官府向民间预先借支各种赋税。
宋 代成为加税之一。《新五代史·唐神闵敬皇后刘氏传》:“ 同光 三年秋大水, 两河 之民,流徙道路,京师赋调不充,六军之士,往往殍踣,乃预借明年夏、秋租税。” 宋 叶适 《彭子復墓志铭》:“ 子復 又自减郡之凡费,然后戢预借,宽省限,商税止取正钱。” 范文澜 蔡美彪 等《中国通史》第四编第二章第八节:“预借--官府经常预借民间各种赋税,实际上是提前征税。预借的项目有工税、免役钱、坊场课利钱和卖田宅契税钱等。”
指预支谷物、俸钱等。
宋 叶适 《高永州墓志铭》:“善以简静拊瘠薄,有銖黍便民事,亦为设方略废置,补预借一料,民稍宽。”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钱穀·解给》:“至于官役之过支预借,断不可开,倘有他故,皆印官赔补。” 清 赵翼 《陔馀丛考·预借俸钱》:“凡謁选官得缺后,预借养廉,以免丐贷,所以恤下养廉,法至善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