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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处读音:[yì chǔ]

详细解释

谓议定其罪给予处分。

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刑书之文有限,而舛违之故无方,故有临时议处之制,诚不能皆得循常也。” 明 李清 《三垣笔记》上:“及 郑庶常 鄤 处决,责科道不言,一概议处。” 清 龚自珍 《明良论四》:“约束之,羈縻之,朝廷一二品之大臣,朝见而免冠,夕见而免冠,议处、察议之諭不絶於邸钞。”

计议处理。

明 章懋 《议处盐法事宜奏状》:“谨题为议处盐法利弊以裨国用事。”

百科解释

清制对有过失的官吏,交吏部拟定处罚办法,称为“议处”。如系吏部官员,则交都察院议处。其情节轻微者,则称“察议”。

议处的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