谓议定其罪给予处分。
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刑书之文有限,而舛违之故无方,故有临时议处之制,诚不能皆得循常也。” 明 李清 《三垣笔记》上:“及 郑庶常 鄤 处决,责科道不言,一概议处。” 清 龚自珍 《明良论四》:“约束之,羈縻之,朝廷一二品之大臣,朝见而免冠,夕见而免冠,议处、察议之諭不絶於邸钞。”
计议处理。
明 章懋 《议处盐法事宜奏状》:“谨题为议处盐法利弊以裨国用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