谓诉之于法律。
南朝 梁 任昉 《奏弹刘整》:“重覈 当伯 教子 ,列孃被夺,今在 整 处使,悉与 海蛤 列不异。以事诉法。令史 潘僧尚 议: 整 若輙略兄子 逡 分前婢货卖,及奴 教子 等私使,若无官令,輙收付近狱测治。”